释义 |
在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有;但是,下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1.合作开发的软件可分割使用的,开发各方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2.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的著作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其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开发的各方。 二。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享有。 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应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其归属,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也享有软件著作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