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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是否有重大变化?
释义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的重大变化:一、身份认定由核准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但以往须先由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进行核准审批,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身份核准审批的以及新办企业,预缴时均应按25%的税率计缴税款,待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按减税优惠政策对上年的应纳税款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二、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备案时,只需报送载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证明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的相关资料即可。新政还改变了以往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不同口径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风险提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第七条规定,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特许经营备案程序及材料有哪些
    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特许经营备案所需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情况表;市场计划书;店铺登记表;电子版材料;主要是以下几种: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首份特许经营合同;提交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操作手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股权变更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变更的,不仅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还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到税务局进行股权变更备案的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有: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新的股东是公司或个人的,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公司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变更需要一式三份,所有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申请特殊化妆品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特殊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产品名称;(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六)产品标签样稿;(七)产品检验报告;(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风险提示:申请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该内容由 李志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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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