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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违法行为有什么意见
释义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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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