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
释义 | 不符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条件: 第一,入职条件方面。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是否符合条件; 第二,工作表现条件。工作表现是考察劳动者入职后的日常表现,包括出勤情况、待人接物情况、与团队成员相处及融合情况等; 第三,职业道德条件。用人单位设定职业道德条件时,以考察员工的人品。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在入职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与劳动者详细列明具体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尽量能细化成考核指标,并明确试用期考核的部门、时间、方法等,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2、对于试用期的员工,企业应该每月都要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并且对于考核结果,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在试用期间作出并且在试用期间通知到劳动者,超出试用期间就不能再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了。 4、准确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要填写成试用期不胜任工作。入职条件方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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