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寄存合同无论有无约定保管期限,寄存人都有权随时领取物品。保管人必须履行义务,并随时返还物品。无偿保管,提前领取有利于保管人解除义务。有偿保管,如已达到目的,寄存人也可提前领取物品。 法律分析 若保管合同未规定保管期限,则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应遵照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无论保管合同是否有偿,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如果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前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如果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并要求提前领取,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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