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加刑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上诉不加刑的范围如下: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2、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3、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6、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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