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薪资计算方法如下: 1、日工资计算方式是按月薪除以计薪天数21.75。日工资是指当月的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2、工作日的计算方法: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除以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除以12月=20.83天/月 3、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二十八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