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租房租赁补贴 1.租房补贴申请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5年以上(含5年)。家庭成员是指: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是指: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名下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保障性住房; (4)申请家庭直系亲属房产的总住房面积;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房产; (7)家庭成员有实际居住权但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包括农村宅基地住房)。 其它条件及说明: 1.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也可视作一人户提出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住房保障方式。 2.新就业人员可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住房保障方式。 3.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和经适房购房补贴二种住房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必须有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8年以上(含8年)。家庭成员是指: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