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战争期间制造谣言以扰乱军心? |
释义 | 本文主要内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是否针对军人散布、是否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以及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同时,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在涉及的内容、扩散对象和对结果的要求上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如编造军队首长偏私爱私,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二)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在战时向他人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区别在于: (1)所涉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有关敌人的情况,又可以是有关我方的情况;而后者行为只能是敌方的虚假情况。 (2)所扩散的对象不同。本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而后者一般则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首长或专门收集情报的人员予以提供。 (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一实施造谣惑众行为,只要足以扰乱军心,即可构成本罪且为既遂;而后者为结果犯,只有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才可构成其罪。行为人捏造虚假敌情既向武装部队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扩散而扰乱军心的,宜以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实行两罪并罚。 结语 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是否针对军人散布,是否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以及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而在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上,主要区别在于所涉及的内容、扩散的对象以及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定罪,以确保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第三章 安 全 防 范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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