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原则,明确规范业主自治。要求按照业主自治、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坚持居民自治为主,对业主书面协议内容以及矛盾异议处理进行调整和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的原则,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开展加装电梯工作: 一是有意愿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用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证据; 二是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筑节能等规范、标准要求。 三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其他业主不持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