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拍卖主体不同。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具有 强制执行力 的执行法院;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为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2.拍卖基础不同。 3.强制力不同。法拍卖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的司法强制拍卖,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拍卖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未经 债权人会议 的授权,管理人不得超越或偏离变价方案内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法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六)项规定,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为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