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受让方具备股东资格
释义
    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受让方具被股东资格
    一、在股权变更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公司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但股权受让方已经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且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他们的上述行为予以配合、认同,是否导致股权实际转让,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身份哪?
    二、我们认为,股权的实际交付,受让人可以具备股东资格。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履行,并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受让人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承担了股东义务,和其他股东没有区别,法律应尊重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秩序,只需公司变更并补办登记即可。如果仅仅因为没有股权登记而否认股东的资格,否认已经完成的股权变动,是对股权交易双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真实意思否定,是对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
    三、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公司对内,对外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在对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该标准明确股东身份,但这并不排斥隐名投资人在不存在争议时行使公司股权,在出现争议时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从而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3: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