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在必要时,怀孕的女职工可以在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当然自己也应事先向单位请假,便于用人单位进行调整。女职工在这个时期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安排上夜班,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就可以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