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后什么时候开庭 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二、证据交换的程序 1、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时限;在向被告送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可经法院认可后确定; 2、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证据清单,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申请鉴定和勘验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 3、举证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法院可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4、证据交换由主审法官主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让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认并可作简单的询问,或说明异议的理由记录在卷,但不能要求双方对异议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和辩论; 5、证据交换中,主持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讨论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并记入笔录; 6、证据交换完毕,主持法官应当根据立案庭统一排定的日期确定开庭时间,并制作证据交换报告交合议庭其他成员查阅。报告应记明证据交换的经过,双方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以及所确定的案件争议的焦点等情况; 7、确有必要进行再次证据交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 三、刑事诉讼证据怎么分类 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等,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