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