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平供暖时间 |
释义 | 11 月至次年 3 月 供暖报停:本年度不用暖的用户,请于10月15日前关注“惠众热力”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报停手续;未办理报停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家中滴漏水、欠费等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补贴标准 (一)集中供热项目。县城改造的市政集中供暖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集中供热向农村地区延伸的项目,对换热站、二次管网等设施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 6000 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 3000 元/户,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区域集中供热项目。对实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等设施进行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83 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 25 元/平方米,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对实施燃气锅炉、电锅炉等非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等设施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 67 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 20 元/平方米,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三)农村地区分散式气代煤。1.建设补贴。对燃气壁挂炉购置安装及村(居)内供气管网等设备建设费用,按照最高 6000 元/户标准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 3000 元/户,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燃气未入户、需铺设供气管网、安装燃气设施的(燃气计量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灶前阀等),按户均 2900 元标准补贴至燃气企业,不足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燃气已经入户的,不再补贴配套管网建设费用。燃气壁挂炉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政府招标价格据实全额补贴。没有户内暖气片、户内管网等采暖设施的,需农户自行安装完成后再安装燃气壁挂炉。户内采暖设施相关建设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2.运行补贴。分散气代煤用户运行补贴费用由县财政承担。采暖季(11 月至次年 3 月)按照 1 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给用户, 按采暖季实际用气数据据实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 600 元,补贴时间暂定 3 年。 (四)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1.建设补贴。实施“电代煤”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提前签订“放弃散煤采暖承诺书”,并于改造完成后拆除原散煤取暖设备。对电采暖设备和用户表后线路的购置安装费用,按照最高 6000元/户标准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 3000 元/户,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设施建设改造由供电公司负责。2.运行补贴。分散电代煤用户运行补贴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季(11 月至次年 3 月)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采暖期按照 0.2 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按采暖季实际用电数据据实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 600 元,补贴时间暂定 3 年。 (五)太阳能供暖项目。对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照最高 6000 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 3000 元 /户,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六)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县城建筑能效提升项目,按省、市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最高按照 83 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 25 元/平方米,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农房能效提升项目,按省、市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最高 6600 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 2000 元/户,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七)非营利性公益场所改造项目。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村(居)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清洁取暖的,资金由县乡财政统筹解决,按照供暖面积 120 平方米折算 1 户的标准计入任务。 法律依据: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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