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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什么国家秘密
释义
    保密法从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出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密义务作出了全面规范。其中,有关禁止性保密行为规范主要有12项:
    1、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 、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 、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6、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7、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8、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9、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0、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1、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2 、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经济安全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经济安全的内容包括: 科技安全、市场安全、产业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就业安全、经济制度安全、经济秩序安全、经济主权安全、资源安全等
    科技安全:狭义上表示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一种安全态势,广义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特别是国际大环境中以国家价值准则为依据的对科技系统与相关系统相互作用所决定的国家安全态势的一种动态描述。
    市场安全:指国际经济安全,即一国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国外资源和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免于供给中断或价格剧烈波动而产生的突然打击,散布于世界各地的市场和投资等商业利益不受威胁。
    产业安全:是指一国拥有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力及这些产业在国际比较意义上的发展力。
    金融安全: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安全是金融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在国家经济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
    信息安全:是指为数据处理系统而采取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显露。这里面既包含了层面的概念,其中计算机硬件可以看作是物理层面,软件可以看做是运行层面,再就是数据层面;又包含了属性的概念,其中破坏涉及的是可用性,更改涉及的是完整性,显露涉及的是机密性。
    就业安全:就是求职效益,在就业安全意识的加持下,求职人将在求职的这一方天空中飞得更高、更远。因此,求职者应当在求职与实习过程中切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经济制度安全:是指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保持其经济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有效供给、经济体系独立稳定运行、整体经济福利不受恶意侵害和非可抗力损害的状态和能力。是指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
    经济秩序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生产领域秩序安全、流通领域秩序安全以及其他重点经济领域秩序安全。
    财政安全:就是一国财政基本处于平衡和稳健增长的状态,能以强大的财政实力确 保政府应付各种危机。财政安全,究其本质,是一国财政处于安全的、稳健增长和能够持续 支持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态,并且不存在引发财政危机的财政机制,不存在引发财政危机 的整体经济问题,可以支持一国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资源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持续、稳定、及时、足量和经济地获取所需自然资源的状态。资源安全在国家安全中占有基础地位。资源就是资财的来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自然物质。
    综上所述、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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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