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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具体哪些病无法上班
释义
    患有以下的病无法上班:
    1、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2、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等。 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被纳入乙类,但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入职体检的参考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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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