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调查是要立案的,立案后办案必须要走程序,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也必须按照相关手续走程序,所以还让签不以处罚,以证明不处罚。那是不合法的。没有违法事实,执法单位终止调查后应撤案处理,而不应让管理相对人签不予处罚决定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