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案例 事故发生在某日下午17时,杨浦区的河间路临青路口。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8吨大货车由杨浦大桥河间路下匝道下坡后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上述路口。受害人李 D骑自行车沿临青路由北向南行驶。大货车车头撞倒李D,拖带后左中轮碾压李D身体造成重伤。李D经送区中心医院抢救,终因伤情严重于同日下午17时半左右不幸死亡。 事故双方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复议申请。在交通队主持的调解会上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要求相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终以调解不成告终。后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伟东律师分析意见,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按平均寿命计算赔偿年限,月工资收入以600元计算,应该说不算太过份。但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章损害赔偿第36条第8款),所以还是应当依法确定。其他赔偿项目也有类似情况。在确定了赔偿金额以后,还有一个按责论处的问题,本案双方是同等责任,各半责任,那么对确定的赔偿金额也是对半负担。 结果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金额人民币,案件的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结付款项后,此案划上句号。 二、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