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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嘉兴医保报销比例
释义
    "分具体情况而论,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报销比例:
    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2、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报销比例:
    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
    2、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费用,先由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为25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法律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予以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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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