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双方的事情,国家、政府为啥要特别地管呢? |
释义 | 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全球化,以及商品构造的日益复杂化、高技术化,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为严重,弱势地位更为突出。经营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状况也越来越严重。消费者仅仅依靠自身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较困难,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也难以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司法,弥补市场缺陷,为消费者提供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借鉴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活动,都应当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制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有关保护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消费纠纷发生后,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应当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纠纷,防止矛盾的激化。其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是被动的,而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正当、及时地行使权利。这一方面包括国家从立法层面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维权手段,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为消费者提供了协商、调解、投诉、诉讼、仲裁等多元化的维权手段。同时,一些消费者协会可以为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也包括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消费是自己的事,国家为啥还倡导消费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消费表现为对一定物质文化资料的消耗,受特定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也受特定时间和空间社会流行观念的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社会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个性化的消费也获得了较大释放,消费方式的选择也日益多元化。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文明、不健康、不环保、铺张浪费的消费行为也不断出现,如“人体宴”、大吃大喝、污染环境等,有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很有必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意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引导经营者诚实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绿色环保的商品和服务,倡导消费者进行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国家赔偿金要交税吗,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金不要交税。国家赔偿是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而产生的一种赔偿,负有赔偿责任的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以赔偿人的身份出现,在处理赔偿人的赔偿请求时不得利用职权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关于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则不按犯罪行为处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还要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广泛调研,充分论证,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是其必然要求。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是从广义上来说的,该“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制定,还包括修改、废止,不仅包括制定、修改的内容是否可行,还包括制定、修改的时机是否成熟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消费者组织具有一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相对于单个的消费者,在掌握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更强的实力,有必要明确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也必须听取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活动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听取意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讨论。总之,听取消费者意见的宗旨就是让消费者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深入地参与制定过程。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经营者是否有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首先,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要是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无论该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到符合解除合同条件,都可以要求退货。这个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很大。国家“三包”规定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再如《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本条“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规定,等于规定消费者七日内因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的权利,适用于所有情况。其次,本条规定,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这里的“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也就是根本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商品的质量问题来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商品根本无法具备应用的使用性能,或者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并不是判断根本违约的唯一标准,实践中可能有的质量问题严重到无需修理就可以认为是根本违约,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即解除合同。最后,如果商品的质量问题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即“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违约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该内容由 陈春旭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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