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法定事由: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送交权利文书+签字、盖章或证明到达; ②发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到达或者应当到达; ③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 ④下落不明登报:国家级或者省级; ⑤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 (二)债务同意履行义务。 ①同意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等; ②债务承担:构成对原债务人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三)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①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撤诉的视为未提起;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两个债权均中断。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