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
释义 |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女方应得到适当份额的财产,特别是生活所需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参与分割。财产分割不应损害财产价值和效用,应公平补偿。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共同消耗的财产不予补偿。这些原则有助于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同时,离婚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些原则旨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分割共同财产,避免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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