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盗抢险不赔? |
释义 |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战争、灾害、违法行为、酒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有效行驶证、无盗抢立案证明等情况下的全车盗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部分车辆损失、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法律分析 第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第二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结语 根据以上条款,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战争、自然灾害、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酒驾或服用管制药物、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盗窃、抢劫、抢夺等。同时,在没有合法行驶证、停驶手续或盗抢立案证明、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车辆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等情况下,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此外,保险人不承担非全车零部件或附属设备的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或他人财产损失、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以及市场价格变动和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贬值损失。对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