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沟通制度》指出,院级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开展经常性沟通是党政领导干部统一思想、科学决策、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集体研究工作,共同推进公立医院发展的重要保障。应坚持定期及时沟通交流,做到日常工作及时沟通、重大事项充分沟通、重点工作协同推进。《沟通制度》明确,院级党组织书记和院长沟通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讨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卫生健康工作重点任务的执行情况;医院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医院办院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医院干部任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文化建设、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沟通交流的其他事项。同时,要求健全完善沟通交流形式,包括会前沟通交流、班子成员碰头会、个别交流、谈心谈话等。 法律依据: 《江西省公立医院院级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基本要求》 第八条 院级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开展经常性沟通是党政领导干部统一思想、科学决策、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集体研究工作,共同推进公立医院发展的重要保障。应坚持定期及时沟通交流,做到日常工作及时沟通、重大事项充分沟通、重点工作协同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