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最基本的权利是 |
释义 | 保险费收取权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权利还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一、保险人的权利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保险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a.损失赔偿金。这是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b.施救费用。这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c.诉讼费用。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b.其它有关费用。如为了认定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等。 上述各项费用的给付由保险人承担,在计算时,第一项与其它各项一般应分别计算,但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各项损失费用的赔偿,保险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保险人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之后,一般应于10日内偿付。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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