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韭菜园路以东、韶山路以西、五一中路以南、解放中路以北区域(不含省政府机关二院大院、长沙勘测设计院宿舍、长沙市纺织公司宿舍、鸿富大厦)。 2.迎宾路以东、韶山路以西、八一路以南、五一中路以北区域(不含桐荫里路以北、煤炭厅以西的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