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放前的土地契纸现在有效吗 |
释义 | 一、解放前的土地契纸现在有效吗 不能。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把几乎所有土地都改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但当时仍有部分城市的私人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并未纳入国有集体所有的范畴,仍算是私人所有。但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曾出过一个文件,把这部分漏网之鱼也全部无偿纳入国有土地范畴。在后来90年代后的城市拆迁潮中,因为拆除私房的补偿问题,引出了好些纠纷和官司,当然无一例外的,全都是被拆迁的居民个人一方败诉了。解放前的地契,目前的作用也就是当文物收藏和欣赏,没有其他价值了。 二、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还有法律效力吗?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交了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来主张争议地属本方所有的情况。对于这样的主张,相关的文件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88〕45号)也有同样的论述:“这次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和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不同。土改时是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发给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证,现在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颁发的三种土地证书。今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一律以国家《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旧的土地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批复》(地籍字(96)160号)规定:“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认为其持有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还有法律效力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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