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存利益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二)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是生命和健康现象的物质基础,法学意义上的身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主体部分是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是身体的基本内容。附属部分,如毛发、指(趾)甲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自然人的身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利益同样是人格权的保护客体。 一、人格权有什么特点? (一)固有性。 人身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这种权利自成立时即享有。不论民事主体在年龄、智力、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方面有何种差异,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人格权不能被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被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性。 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三)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 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培养独立的人格意识,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才能称得上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只有充分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地位,进而在全社会实现人的尊严,才能使人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