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运提单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提单的性质: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 2、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一、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有下列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权利: 1.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义务有: 1.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2.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3.包装货物的义务。 4.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三、运输合同纠纷赔偿原则 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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