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快速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 (2)主干路。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60km/h。 (3)次干路。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km/h。 (4)支路。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支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30km/h。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