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
释义 | (1)建筑分包人是总承包工程中的一些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在工程中获得劳务,提供劳动力。 (2)建筑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商提供的劳务是劳动力与承包商的设备和原材料相结合。承包商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项目。 (3)承包商进行分包工程,需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需要业主同意进行劳务分包。 (4)建筑分包应在施工过程中管理分包工程。工程承包对分包商的管理是协调管理,基本不干涉分包商的内部事务,承包商收取分包商的管理费;建筑劳务分包商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商工程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建筑承包商的内部劳动。建筑承包商应直接管理劳务分包商提供的劳动力,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建筑分包人向建筑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工费,按工日单价和工日总数结算。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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