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代位权不够的怎么处理? |
释义 | 在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后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只能选择起诉债务人,利用法律的途径解决。代位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条件的,首要条件是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申请代为行使债权。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不得超出其债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符合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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