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店医保培训记录内容 |
释义 | 一、定点零售药店审察和确立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布局合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拥有《药品经营公司允许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例,有健全和完美的药质量量管理制度,能 保证共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具备实时供给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供给24小时服务能力; 四、严格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钱政策。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起码有一名执业或从业驻店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地级以上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履行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装备必需的管理人员和设施;七、外配处方一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署名,处方要有药师审察署名,并保存2年以上保存; 八、定点零售药店应明确专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要仔细核实参保人员身份; 九、定点零售药店按期准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花费。医疗保险机构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状况和花费进行检查和审察,对违犯规定的花费,不予支付; 十、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实现年审制度。兼顾地域人社局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服务质量、违纪违规状况等进行审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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