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 |
释义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包括以下内容: 1、霍乱、伤寒和副伤寒; 2、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4、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食品安全的标准具体如下: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一旦不安全的话会造成很多的后果,会危害人体的身体健康,所以食品一定要符合安全标准才可以食用。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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