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的组成都有哪些 |
释义 |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一、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什么不同? (1)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2)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二、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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