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一、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还能否请求获得报酬 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的遗失物积极返还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但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给予报酬。 二、房屋与广告宣传不符怎么处理 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这里需要区分广告上的描述是一般的,比较抽象的描述,还是具体的,对价格确定有影响的描述; 如果是后一种,只要买卖双方,就广告所涉的房地产建立了买卖关系,开发商就要受广告内容的约束,一旦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