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网络赌博罪是犯罪个体或者群体在明知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了获利,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包括以下行为:其一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托管、存储传输数据、发布广告吸引会员以及网络软件的开发支持服务,并且收取大于两万元以上的服务费用的。其二明知是赌博网站却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且收取大于一万元以上的服务费用或通过结算服务收取大于二十万元以上赌博资金的。其三给大于十个以上的赌博网站投放网址链接、赔付率等相关信息或者给赌博网站累计起来投放超过一百条以上广告的,都属于网络赌博罪,若投放广告达五百条以上或者收取服务费达五万以上或收集赌博资金大于等于一百万,属于情节严重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赌博罪包括开设赌博网站或以上支持协助工作的,全部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