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党支部委员是差额选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党支部委员补选需要差额选举,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补选一名委员,至少须两名候选人。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