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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易征收不用备案了
释义
    对的,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经向相关业务处室核实,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除建筑服务外其他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直接享受,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经向相关业务处室核实,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除建筑服务外其他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直接享受,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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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2: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