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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二)两者在产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尽管存在上述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应把握的是,破产费用仅限于必要的破产财产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的费用,其范围应严格控制。,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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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3: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