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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债权债务是否可以抵消
释义
    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可以抵消,但有一些要件需要满足。首先,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必须存在互负债务和互相债权的关系。其次,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同种类的债务不能抵销。另外,双方债务必须已经届清偿期。最后,有些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是不能抵销的,如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禁止抵销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权债务是否可以抵消
    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债权债务是可以进行抵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债务的抵销条件。双方必须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并且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此外,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并且不能涉及到不可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等。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抵销是一种有效的债务清偿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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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