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如下: 1、权利义务的不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存在的不同,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二、标的物种类划分如下: 1、有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如下: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