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许可浓度与标准浓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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