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次序,不安抗辩权则有先后次序;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期限债务时提出,而不安抗辩权是在对方出现法定可中止情形后才中止履行;此外,还需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不安抗辩权是在对方出现法定可中止情形后,中止履行;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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