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的理赔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考虑申请人的“继往病史”,而“继往病史”是否包含治愈后的遗留后遗症是需要仔细分析的。如果某项疾病已经治愈且没有再次复发,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的。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治愈后仍然存在遗留后遗症,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将其视为“继往病史”,从而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保险人拒不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低于保险标的价值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不得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被保险人解释不清。”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同时,如果已经治愈的疾病没有遗留后遗症,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但是,如果治愈后有遗留后遗症,被保险人需要特别留意保险合同中有关“继往病史”的规定,以避免因此被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