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个人房产信息,应该到有管理职能的不动产管理中心(原房管局)去查询,其他单位所掌握的房产信息,都不如专业部门掌握的齐全。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掌握的是公积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并不负责对客户房产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假如客户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了房屋,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更关注于录入贷款数额、贷款用途、购房地址等信息,而购房合同编号有可能不是必选项,如果没有录入,那么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就没有相关联的合同编号,缺少关联路径,自然就无法提取关联数据。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