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PPP项目的回报机制由多种因素决定,不是简单的按行业预设,同一类项目在同一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回报机制,同一项目在不同的时间也会随着公共服务需求、市场环境和财力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公路,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有的过去收费现在不收。 二是向使用者付费是政府让步给社会资本的一项收费权,属于间接的政府收入,也是一项公共资源。因此,应该由财政部门统筹管理。 三是使用者付费项目仍存在或有或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同样需要按照PPP的统一程序接受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单纯按照价格调控的思路来管理,很难做到公共利益与政府财力的平衡,更容易忽视后续监管和绩效评价。对政府而言,PPP是一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主要涉及财政问题,政府要把PPP项目有偿收费权、政府支出责任、资产开发收益等公共财政资源统统纳入政府三年滚动预算和中心财政规划,从机制上保障社会资本长期有信心投资公共服务,换句话说,政府要PPP项目支出机制与财政预算体制有效对接,建立一个规范可预期的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推动信用政府建设,实现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PPP立法工作,为PPP规范有效运行和建立统一市场提供法律保障。(转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原标题《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可以不用财政管吗》,PPP资讯整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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