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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拼多多十倍赔偿规则
释义
    拼多多十倍赔偿规则:
    1.疑似假货的处理,平台在发现疑似假货的当天(T日),将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对疑似假货商品作暂时下架处理;通知商家立即提供其所售商品并非假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订单、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凭证,或者完整授权证明资料等;临时增加该商家的保证金金额,增幅为该疑似假货商品历史总销售额的十倍;限制商家账户货款提现。
    2.先行赔付。拼多多开店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12日(T+12日)内未举证,或者经过两次举证后仍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实为正品的,平台有权根据售假情节轻重,单方决定是否以商家账户内的保证金对消费者投诉所涉的订单进行先行赔付,先行赔付之后剩余保证金继续冻结。
    3.假货确认。若平台收到来自官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部门、品牌方、生产商、品牌方直接授权的代理商等)的邮件、鉴定报告等确凿证据,或商家主动承认出售假货,就认为商家售假是事实,平台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来处罚商家。
    若商家不承认自己卖的是假货,且疑似售假的商家在接到平台第一次通知后90日(T+90日)内未举证,或者经过举证后还不能证明产品是正品行货,平台有权据此判定有出售假货,立,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假货处理。
    4.假货处理。疑似假货商品在经过上述处理流程被判定为假货的,平台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该商品永久下架;限制售假店铺(包括关联店铺)的资金提现;扣除商家保证金及/或商家账户货款余额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用于对假货订单消费者进行赔付。
    根据售假程度以及销售历史,平台有权下架售假店铺所有商品,不能上新;根据售假程度以及销售历史,平台有权终止与该商家合作;若涉及刑事责任的,平台有权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拼多多平台有关假货的界定:
    1.“假货”就是指仿冒商标注册的商品及其盗用的商品。
    知名品牌方界定:
    本标准所称“知名品牌方”就是指商标注册持有者,或经商标注册持有者授权,可以对商品真假、商品来源于作出判断的工作人员和组织 。
    2.顾客出示样版,合乎下列一切一条或是好几条的,即是自商家获取的样版:
    平台根据匿名购买获得的商家商品;商家自主出示的商品;顾客/知名品牌方出示给平台的商家商品,且平台根据对别的选购同样商品顾客的电话回访觉得该商品系该商家售卖的。
    三.疑似假货的界定:
    另外考虑下列标准的商品,将被分辨为疑似假货:有顾客或知名品牌方举报商家售卖商品为假货,或平台品质管理部根据任意抽样检验获得样版;
    平台以一般顾客的专业知识水准规范,根据对样版与样版商品在当今销售市场商品流通的全新批号开展较为,外包装盒或是_容有很大进出,且不属于官方网声明的旧批号包_的;或是依照商品知名品牌官方网站等公布方式公布的真伪识别方法开展辨别基本猜疑为假货的。
    四.拼多多平台对假货解决方式
    1.疑似假货的解决,平台在发现疑似假货的当日(T日),将采用以下一项或是多种对策:对疑似假货商品作临时停售解决;通告商家马上出示其所卖商品并不是假货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合理合法合理的合同书、订单信息、出货单、税票等进货凭证,或是详细授权证实材料等;
    临时性提升该商家的担保金额度,增长幅度为该疑似假货商品历史时间总销售总额的十倍;限定商家帐户借款提现。
    2.代位求偿。商家在收到平台通告后12日(T 12日)内未质证,或是经2次质证仍不可以证实疑似假货商品实则真品的,平台有权利依据售假剧情轻和重,单方面决策是不是以商家帐户内的担保金对消费投诉涉及的订单信息开展代位求偿,代位求偿以后剩下担保金再次冻洁。
    3.假货确定。若平台接到来源于官方网(包含但不限于工商局行政机关、知名品牌方、制造商、知名品牌方立即授权的地区代理等)的电子邮件、鉴定报告等确凿证据,或商家积极认可售假客观事实的,则视作商家售假客观事实创立,平台有权利依据商家与平台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相关平台标准开展假货解决。
    若商家不承认售假个人行为,且疑似售假的商家在收到平台第一次通告后90日(T 90日)内未质证,或是经质证仍不可以证实疑似假货商品为真品的,平台有权利由此判断商家售假客观事实创立,并依据商家与平台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相关平台标准开展假货解决。
    4.假货解决。疑似假货商品在历经所述解决步骤被判断为假货的,平台将采用以下一项或多种解决对策:该商品永久性停售;限定售假店面(包含关系店面)的资产提现;
    扣减商家担保金及/或商家帐户借款账户余额做为顾客赔偿金,用以对假货订单信息顾客开展赔偿;依据售假水平及其市场销售历史时间,平台有权利停售售假店面全部商品,不可以上架;依据售假水平及其市场销售历史时间,平台有权利停止与该商家协作;若涉及到刑事处罚的,平台有权利转交司法机关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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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0:10:47